武汉房地产经纪与租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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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自觉维护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市场秩序,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现状,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为促成房地产公平交易,从事存量房和新建商品房居间、代理等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公平、公正。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履行行业规范和本公约条款。 
第五条 严格执行经纪服务机构备案及年检制度,严格规范执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依法规范执业。 
第六条 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不做虚假承诺及有违职业操守和道德的行为。 
第七条  自觉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守客户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户信息从事任何与向客户作出承诺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严格规范交易资金管理,不挪用、不占用客户交易资金。 
第九条 自觉维护行业利益与形象,共同抵制有损行业形象的不良行为,相互尊重,同业互助,不采用非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十条 重视企业内部规范管理,加强企业内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养,不聘用被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处罚禁业的违规人员从事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牢固树立诚实守信的服务意识。 

第三章 执 行

第十二条 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是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向公约成员传递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的合理正当权益,组织实施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并对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增强自律意识,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成员应当规范履行本公约的各项内容,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实施机构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警示或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成员均有权对公约组织实施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组织实施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组织实施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约组织实施机构及公约成员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7月1日   
监督电话:027-85517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