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员中心 > 协会说法 > 转移登记(商品房买卖登记)
一、办理事项
商品房买卖登记(个人未抵押、个人已抵押、单位未抵押、单位已抵押)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第6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第10条;
3、《房屋登记办法》第23、32、33条。
三、实施机构
1、受理: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2、审批: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真实、有效
(三)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相互对应
(四)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申请登记事项相符
(五)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1、属违法建筑物、临时建筑物;
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4、申请登记房屋不符合有关房屋基本单元的规定,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6、房屋被依法查封或者其他方式依法限制处分期间,权利人申请处分的;
7、房屋权属争议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8、土地单独设定抵押未予解除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又以土地上的在建工程及建成的房屋等申请抵押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五、需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或初始登记证明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房屋平面图
5、购房发票
6、期房抵押换发他项权证申请书、抵押委托书、期房抵押证明书(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证明)
7、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个人另需提供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受托人身份证明
5、监护人身份证明
6、监护人关系证明
单位另需提供资料:
1、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或相应组织机构代码证
2、单位法人身份证明
3、单位受托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
六、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格式、是否齐全;
2、申请材料之间、申请材料与登记薄记载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3、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登记薄的记载冲突;
4、对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必要询问,询问结果与申请材料一致;
5、是否存在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七、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市房产交易中心及各区房管局交易大厅收件、收费→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
八、办事时限
(一)法定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未抵押:3个工作日
2、已抵押:7个工作日
注:办理个人购商品房(2005后签定合同、无抵押、已备案)转移登记发证实现“立等可取”
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屋再次转移及灭失前有效
十、收费项目及依据
(一)收费事项:
1、房屋交易手续费:
标准为住宅每套3元/㎡,非住宅每套11元/㎡。
2、交易印花税:
交易金额的0.05%(2008年11月1日(含)以后购买或转让住房,对个人免征印花税)。
3、契税:
标准为住宅根据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合同签定的不同时间点,以及是否是家庭首次或唯一住房情况分别按2%、4%、6%、1%、1.5%、3%征收,单位购房按4%征收,非住宅按4% 、6%征收。
4、维修基金交存:
标准为1999年1月1日签订合同和房屋竣工的按住宅成交价格2%,非住宅成交价格1%;2008年11月1日起按房屋建筑结构收取49元/㎡、55元/㎡、61元/㎡、73元/㎡。
5、房屋登记费:
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6、证照印花税:
每本5元。
(二)收费依据:
1、鄂价房服[2008]109号;
2、武价房[2008]87号;
3、发改价格[2008]924号;
4、武价房字[2002]74号;
5、鄂价房服(2002)77号;
6、鄂价规[2011]27号;
7、武价房[2011]45 鄂价房服[2007]77号;
8、武价房[2007]43号;
9、国家测绘局[2002]第83号令《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十一、办理结果
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十二、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
1、办公地址: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2、咨询电话: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 8548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