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地产经纪与租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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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一、办理事项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180条;
  2、《房屋登记办法》第59、60、61条;
  3、《担保法解释》第47条 ;
  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

三、实施机构
  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四、办理条件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需提交的材料
  (一)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国有土地使用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7、建筑施工许可证
  8、抵押物清单
  9、评估报告
  10、其他补充证明材料(包括抵押双方自愿申请非住宅登记按套申请登记)
  注:当事人提交的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抵押权人应为银行或者其他具有金融许可的机构,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挺明确载明贷款资金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后续建设。 
  单位设立抵押另需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为申请人时提供,核对原件留取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工商部门盖章确认)
  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财政部门相关批准意见。
  5、委托书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变更抵押物清单
  6、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
  7、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因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债务履行期限等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因抵押权顺位变更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供前顺位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文件 
单位另需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为申请人时提供,身份证明核对原件留取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工商部门盖章确认)
  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财政部门相关批准意见
  5、委托书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抵押物清单
  6、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7、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为申请人时提供,核对原件留取复印件)
  8、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四)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及注销房屋清册
  6、单位受托人身份证明(单位为申请人时提供,核对原件留取复印件)
  7、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六、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格式、是否齐全 ;
  2、申请材料之间、申请材料与登记薄记载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
  3、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登记薄的记载冲突 ;
  4、对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必要询问,询问结果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5、是否存在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七、办理流程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办事流程:
  受理并影像扫描→初审(现场查看)→复审→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
  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办事流程:
  受理并影像扫描→初审(根据规定必要时安排现场查看)→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

八、办事时限
  1、法定时限:抵押权登记,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7个工作日
  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7个工作日;全市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实现“立等可取”。

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颁发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或在建工程抵押注销通知书。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灭失:
  1、至债权消灭;
  2、抵押权已落实;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十、收费项目及依据
  (一)收费事项:
  1、住房登记费:
  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2、权证印花税5元。
  3、经济适用住房登记费减半收取。
  4、注销抵押登记不颁发权属证书或证明,不收费。 
  (二)收费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2、《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价房服〔2008〕109号)。

十一、办理结果
  1、同意:记载于登记簿,颁发在建工程抵押证明。
  2、不同意:出具不予抵押登记审查意见,附具理由。
  3、申请人在发证窗口领取。

十二、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
  1、办公地址: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2、咨询电话: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 8548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