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地产经纪与租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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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登记(一般抵押权登记)

一、办理事项
  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
  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2条、35、37、61条;
  3、《担保法》第44条、181条;
  4、《物权法》第9、177、179、181、192条;
  5、《房屋登记办法》第42、43、45、46、47、48、49条。

三、实施机构
  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四、办理条件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

五、需提交的材料
  (一)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或登记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抵押合同或附有抵押担保条款的其他书面协议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抵押人为个人另需提供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抵押人为单位另需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为申请人时提供,核对原件留取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工商部门盖章确认)
  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财政部门相关批准意见
  5、委托书
  (二)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或登记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4、房屋他项权证
  5、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6、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因抵押申请人或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因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的数额等抵押权内容发生变更,可能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个人另需提供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单位另需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为申请人时提供,核对原件留取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工商部门盖章确认) 
  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财政部门相关批准意见
  5、委托书
  (三)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或初始登记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4、房屋他项权证
  5、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6、抵押权人转让告知债务人的通知 
  7、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个人另需提供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单位另需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为申请人时提供,核对原件留取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工商部门盖章确认) 
  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财政部门相关批准意见
  5、委托书
  (四)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房屋他项权证
  4、房屋所有权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6、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7、单位受托人身份证明(单位为申请人时提供,核对原件留取复印件)
  8、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六、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格式、是否齐全;
  2、申请材料之间、申请材料与登记薄记载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3、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登记薄的记载冲突;
  4、对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必要询问,询问结果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5、是否存在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七、办理流程
  1、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
  办事流程:
  受理并影像扫描→初审(根据规定必要时安排现场查看)→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
  2、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办事流程:
  受理并影像扫描→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

八、办事时限
  1、法定时限:抵押权登记,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7个工作日,全市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实现“立等可取”。
  注:办理抵押权名称(自然人)变更登记发证实现“立等可取”

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期房抵押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注销通知书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灭失: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权已经实现;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十、收费项目及依据
  (一)收费事项:
  1、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
  标准为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非住宅登记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2、印花税:
  每本5元。
  3、经济适用住房登记费减半收取 。
  4、抵押注销登记不颁发权属证书或证明,不收费。
  (二)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十一、办理结果
  (一)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办理结果:
  1、同意:记载于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期房抵押证明。
  2、不同意:出具不予抵押登记审查意见,附具理由。
  3、申请人在发证窗口领取。
  (二)一般抵押权注销,办理结果:
  1、同意:记载于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注销通知书。
  2、不同意:出具不予登记审查意见,附具理由。
  3、注销权证存档。

十二、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
  1、办公地址: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2、咨询电话: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 8548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