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员中心 > 协会说法 > 抵押权登记(一般抵押权登记)
一、办理事项
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
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2条、35、37、61条;
3、《担保法》第44条、181条;
4、《物权法》第9、177、179、181、192条;
5、《房屋登记办法》第42、43、45、46、47、48、49条。
三、实施机构
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四、办理条件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
五、需提交的材料
(一)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或登记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抵押合同或附有抵押担保条款的其他书面协议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抵押人为个人另需提供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抵押人为单位另需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为申请人时提供,核对原件留取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工商部门盖章确认)
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财政部门相关批准意见
5、委托书
(二)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或登记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4、房屋他项权证
5、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6、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因抵押申请人或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因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的数额等抵押权内容发生变更,可能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个人另需提供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单位另需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为申请人时提供,核对原件留取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工商部门盖章确认)
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财政部门相关批准意见
5、委托书
(三)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或初始登记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4、房屋他项权证
5、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6、抵押权人转让告知债务人的通知
7、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个人另需提供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单位另需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为申请人时提供,核对原件留取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工商部门盖章确认)
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财政部门相关批准意见
5、委托书
(四)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房屋他项权证
4、房屋所有权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6、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7、单位受托人身份证明(单位为申请人时提供,核对原件留取复印件)
8、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六、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格式、是否齐全;
2、申请材料之间、申请材料与登记薄记载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3、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登记薄的记载冲突;
4、对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必要询问,询问结果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5、是否存在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七、办理流程
1、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
办事流程:
受理并影像扫描→初审(根据规定必要时安排现场查看)→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
2、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办事流程:
受理并影像扫描→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
八、办事时限
1、法定时限:抵押权登记,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7个工作日,全市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实现“立等可取”。
注:办理抵押权名称(自然人)变更登记发证实现“立等可取”
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期房抵押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注销通知书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灭失: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权已经实现;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十、收费项目及依据
(一)收费事项:
1、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
标准为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非住宅登记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2、印花税:
每本5元。
3、经济适用住房登记费减半收取 。
4、抵押注销登记不颁发权属证书或证明,不收费。
(二)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十一、办理结果
(一)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办理结果:
1、同意:记载于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期房抵押证明。
2、不同意:出具不予抵押登记审查意见,附具理由。
3、申请人在发证窗口领取。
(二)一般抵押权注销,办理结果:
1、同意:记载于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注销通知书。
2、不同意:出具不予登记审查意见,附具理由。
3、注销权证存档。
十二、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
1、办公地址: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2、咨询电话: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 8548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