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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登记(遗失补发登记)

一、办理事项
  遗失补发登记

二、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27条

三、实施机构
  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四、办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需提交的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房屋登记簿查阅证明
  4、单位受托人身份证明(单位为申请人时提供,核对原件留取复印件)
  5、刊登的灭失、遗失补发公告
  6、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共有,原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补发时要申请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还需提交婚姻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权利人应当向房屋登记部门提出补发申请,房屋登记部门统一组织在本地公开发行报纸和市房管局门户网站上刊登灭失、遗失补发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人不能提供证明其与该房屋权利相关证明材料的,房屋登记部门可以补发。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补发前,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六、审查内容
  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2、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3、申请变更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薄记载是否一致;
  4、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
  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是否冲突;
  6、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七、办理流程
  受理并影像扫描→初审(根据规定必要时安排现场查看)→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

八、办事时限
  1、法定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记载于登记簿,补发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再次转移及灭失前有效

十、收费项目及依据
  (一)收费事项:
  1、房屋登记费(房屋权属证书费):每本10元。
  2、权证印花税每本5元。
  3、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二)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十一、办理结果
  1、同意:记载于登记簿,补发房屋权属证书。
  2、不同意:出具不予登记审查意见,附具理由。
  3、申请人在发证窗口领取。

十二、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
  1、办公地址: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2、咨询电话: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 8548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