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员中心 > 协会说法 > 其他登记(更正登记)
一、办理事项
更正登记
二、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19条
2、《房屋登记办法》第74条、第75条
三、实施机构
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四、办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需提交的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4、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
5、单位受托人身份证明(单位为申请人时提供,核对原件留取复印件)
注: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的应取得权利人书面同意
六、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格式、是否齐全;
2、申请材料之间、申请材料与登记薄记载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3、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登记薄的记载冲突;
4、对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必要询问,询问结果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5、是否存在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七、办理流程
受理并影像扫描→初审(根据规定必要时安排现场查看)→复审→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
八、办事时限
1、法定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记载于登记簿,补发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再次转移及灭失前有效
十、收费项目及依据
(一)收费事项:
1、房屋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2、权证印花税每本5元。
3、经济适用住房登记费减半。
4、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5、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二)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十一、办理结果
1、同意:记载于登记簿,补发房屋权属证书。
2、不同意:出具不予登记审查意见,附具理由。
3、申请人在发证窗口领取。
十二、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
1、办公地址: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2、咨询电话: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 8548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