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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武房经字【2016】06号
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为,提高房地产经纪服务质量,保障房地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最新修改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参加全国统考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人员、现阶段包含已取得武汉房地产经纪人培训合格人员),应到我市行业协会办理执业登记或报备。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的规则制定及登记工作。
第五条 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服务包括初始登记、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登记有效期为两年。办理延续登记的应当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由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通过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站(http://jjrzc.cirea.cn/)办理初始登记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人,应到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完成报备。领取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人执业登记牌。
第七条 通过我市组织的房地产经纪行业培训,取得《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或《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人培训结业证》,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应由其受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到行业协会统一办理执业登记。
第八条 办理我市房地产经纪执业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并在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站完成登记;
(二)取得《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或参加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人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受聘于本市已获取《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
(五)未曾出现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注销注册或被限制从业三年以内行为的。
第九条 登记服务通过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服务系统(http://www.whzjxh.org,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统一办理。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自收到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提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或公示。登记服务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登记对象提交纸质材料核实登记信息。
第十条 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人员取得《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或《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人培训结业证》后首次登记,或者登记被取消后重新登记的,应当填报《初始登记》表。
第十一条 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初始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对象通过登记系统填写、提交登记信息;
(二)登记服务机构(行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成并公告登记结果。
(三)登记对象自登记结果公告之日起3日内到行业协会签领执业登记牌。
第十二条 办理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初始登记电子表;
(二)登记对象的《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或《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人培训结业证》影印件和身份证件影印件;
(三)登记对象与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影印件;
(四)登记对象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证明文件影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
登记对象应对所提交办理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三条 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姓名、登记号、登记状态、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继续教育情况、良好纪录和不良纪录等信息将通过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网站(http://www.whzjxh.org)以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whfg.gov.cn)向社会公示,供社会查询,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于登记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办理延续登记。
第十五条 延续登记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办理延续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延续登记电子表;
(二)登记对象与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影印件;
(三)登记对象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证明文件影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
(四)《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延续登记继续教育合格证》影印件。
登记对象应当在延续登记办理之日前30天内参加由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合格标准。
办理延续登记并同时变更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在登记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变更;
(三)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姓名变更;
(四)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身份证件号码变更。
第十八条 在武汉市内变更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后者因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办理变更登记的,通过登记系统填写、提交登记信息,机构所在区局报备后,持原有执业登记牌到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换领新的执业登记牌。
第十九条 办理变更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变更登记电子表;
(二)登记对象与原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影印件;
(三)登记对象与新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影印件;
(四)登记对象新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证明文件影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
第二十条 因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变更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变更登记电子表;
(二)登记对象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变更后的备案证明文件影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的影印件。
第二十一条 办理变更登记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或者身份证件号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变更登记电子表;
(二)登记对象最新身份证件影印件;
(三)登记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影印件。
第二十二条 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对登记予以注销:
(一)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终止;
(二)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到武汉市各行政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三)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登记;
(四)与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办理变更登记;
(五)死亡或者依法不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六)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对登记予以取消:
(一)登记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
(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
(三)登记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对不符合条件的登记对象予以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对登记应当予以取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第二十三条(一)、(二)、(四)登记被取消的,同时收回其执业登记牌,并通过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网站予以公示。
登记被注销或者登记被取消,自注销或取消之日起满三年的,在具备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登记条件后,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初始登记。
第二十五条 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为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地产经纪人员颁发执业登记牌。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人员经执业登记后,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并获取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签署姓名及执业登记牌号。未经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完成执业登记后,只能受聘于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不得在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兼职。
第二十七条 执业登记牌是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有效证件,从业期间应佩戴登记牌,主动向委托人出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出租《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在房地产经纪人员办理登记过程中发现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及时报请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房地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的登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则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应当依规予以处理,记入机构或个人诚信档案系统。
第三十条 依法获准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依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武汉市房地产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规则解释权归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若国家相关部门新出台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管理办法,本规则将酌情调整。
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2016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