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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和人保部8号令)的要求,我市将根据“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总体思路,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管理服务平台,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活动,切实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开展经纪服务平台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服务平台,为存量房交易、房屋租赁全过程提供房源信息采集、检验、发布、房源状态查询、网上服务合同签约一站式服务的功能;实现服务平台集机构和经纪人员备案管理;为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行业的信用档案、完善数据统计奠定基础,使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实现综合信息化的目标。

二、试点范围及时间

  自2012年12月24日起,在江汉区、硚口区开展服务平台试点先行工作。根据我市服务平台系统试点运行情况,其他区在条件成熟后逐步上线开展试运行工作。

三、试点工作内容

  (一)完善试点服务窗口。各试点区应在交易大厅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功能,在原有的自行交易服务窗口基础上增加新系统服务平台功能,新旧系统同步运行。由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从事的存量房经纪业务全部通过新系统服务平台完成,自由交易业务仍通过原系统完成。同时,加快对新系统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掌握新系统工作流程。

  (二)提供房屋信息发布服务。经纪机构发布每条房屋信息,必须通过服务平台进行核验,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定房屋信息发布书面授权委托合同后,才能通过服务平台对外发布。在约定时限内,同一套房屋信息业主只能委托一家经纪机构对外发布。超过双方约定时限后,该信息自动从服务平台撤下(已归档),业主可重复或另选经纪机构再次发布该信息,直至房屋交易完成。发布基本内容包括房屋状况、拟售价格和发布该信息机构的联系方式等。

  (三)合同网签和过户。房屋信息、居间合同的签定和交易过户手续的协助办理,只有发布该信息的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有权完成,其他机构或经纪人员只能协助该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房屋信息发布后,经纪机构应严格按时间顺序通过服务平台填写看房记录并签署看房记录合同,协助办理居间合同签定及过户手续。各试点服务窗口应严格审核房屋居间合同。

  (四)建立机构诚信监管系统。完善经纪机构诚信、处理投诉机制,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档案。内容包括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评定情况等,并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试点区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工作目标和内容,组织好本区各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积极参与试点推进工作,广泛收集试点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注重归纳集中,不断提出修正和完善系统的建议,合理制定实施流程,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积极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各区房管局、市中介协会、各经纪机构要积极做好前期宣传准备工作,组织本区各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做好服务平台操作的培训工作。市中介协会应做好已获网上备案从事商品房和存量房经纪业务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数字认证锁认购和维护管理工作,具体事宜由市中介协会另行通知。

  (三)规范经纪行为。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应尽快熟悉和掌握服务平台基本流程和操作规范,未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委托的经纪机构,不得对外发布该房源信息,不得进行居间、代理销售该房屋。对捏造发布虚假房屋信息或发布不具备交易条件的存量房信息的机构或经纪人员,将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四)立足试点为全市推行奠定基础。各相关单位、中介协会及经纪机构要积极做好服务平台试点工作,逐步实现全市房地产经纪业务一站式服务,为交易各方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和资金监管等服务,使房产交易更加安全、规范、透明,为促进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服务平台运行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