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 国家《住房租赁条例》施行!住房租赁企业需关注的五大合规要点及实务提示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住房租赁企业是指“以自有住房或者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需满足三个核心条件:
1.经营基础:房源为自有住房或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
2.资质要求:须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
3.义务衔接: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时,直接适用条例中“出租人”的全部规定(如核验承租人身份、配合备案、不得暴力腾退、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
(二)自然人何时需按“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进行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自然人转租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经营规模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适用本条例有关住房租赁企业的规定。”
(一)报送及公开:范围明示动态更新
1.开业信息报送及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房产管理部门需将该信息向社会公开。
2.租赁住房信息动态更新报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需按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及变化情况。
(二)公示信息内容法定
条例第十五条同时明确:企业需公示的信息包括“开业信息”(如注册时间、经营范围)、“服务规范”(如签约流程、退租条件)和“服务标准”(如维修响应时间、押金退还期限)。
(三)房源信息发布合规:信息发布“真实、一致”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发布的房源信息(如地址、面积、租金等)需真实、准确、完整;不同渠道(经营场所、互联网等)发布的信息需一致;图片需与实物一致;不得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不得隐瞒或拒绝提供重要信息。
(四)内控升级:档案管理与个人信息保护
条例第十七条要求:住房租赁企业需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如实记载房源、合同、租金等信息),健全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禁止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如承租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五)资金监管:设立专用账户并公示
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需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所有租金、押金等资金收付必须通过该账户办理(具体办法由住建部等部门制定)。
条例第六章对住房租赁企业违规行为设定了阶梯式处罚:
(一)未报送开业信息、未公示信息等“基础违规”: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则罚款2万-10万元;
(二)发布虚假房源、隐瞒重要信息等“严重违规”:责令改正+警告,处罚款2万元-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则停业整顿;情节严重可吊销营业执照;
(三)资金监管违规(未设账户或未通过账户收付):责令改正+警告,处罚款2万元-10万元;拒不改正则罚款10万元-50万元。
国家《住房租赁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住房租赁市场迈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对住房租赁企业而言,既是挑战更是机遇——条例要求建立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合规经营、良好信誉将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任何行政处罚、投诉处理结果都可能记入信用记录,影响经营。建议住房租赁企业结合自身业务规模,提前梳理内部制度,并持续关注“经营规模标准”等配套文件的出台,确保平稳顺利过渡至新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