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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房地产经纪人王涛通报批评的通知
房地产经纪人王涛的行为,按照《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房屋租赁行业自律惩戒实施办法(试行)》(武房经字〔2023〕9号)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私自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房屋租赁业务”、第十七款“拒不执行行业组织作出的自律惩戒决定”,报行业自律专委会,纳入行业警示名单。
特此,予以行业通报批评。

房地产经纪人王涛的行为,按照《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房屋租赁行业自律惩戒实施办法(试行)》(武房经字〔2023〕9号)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私自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房屋租赁业务”、第十七款“拒不执行行业组织作出的自律惩戒决定”,报行业自律专委会,纳入行业警示名单。
特此,予以行业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