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地产经纪与租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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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合规经营,禁止为传销组织、人员提供房屋租赁服务的通告

 

武汉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经纪人员

  传销活动,造成治安、安全、扰民等社会管理问题和隐患,为维护我市治安及房地产市场健康,武汉市委市政府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防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市公安局开通举报热线电话,有奖征集热心群众举报线索,举报电话:027-85399085(白天)、027-85399000(夜晚)。 会议部署要求,各部门密切配合。房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传区域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对房屋出租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传销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

  根据《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了解房屋租赁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在此,我协会再一次发出公告:各经纪机构和经纪从业人员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规范经营,禁止为传销组织、人员提供房屋租赁服务。同时,做好对租赁当事人的政策法规宣传,提醒并敦促出租方及时将承租方信息报备社区流管站,确保房屋租赁安全,积极配合各级打传办(小组)的检查工作。对参与为传销组织或人员提供房屋租赁服务、影响行业声誉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从业人员,一旦查实,协会将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曝光,并计入信用档案。对为传销活动提供活动场所等条件的,对照《禁止传销条例》和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名词解释:
  《禁止传销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明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郑重告知中提及),拒绝协助公安部门或者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采集出租房屋信息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