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地产经纪与租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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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依法依规经营,维护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良好秩序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经纪人员: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中心城市的地位不断增强,大量流动人口向城市迁移,应届毕业生和新就业人员数量较大。加上城中村改造和城市建设快速发展,住房价格和房屋租金上涨较快,让很多原本在城中村租住的外来流动人口和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面临租房难问题,由此产生了通过群租、群居方式来解决基本居住的现象。

然而,群租群居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隐患。一是危害房屋质量;二是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三是基本生活空间得不到保障;四是容易引发治安扰民问题;五是涉嫌“住改非”和无证经营;六是房屋转租改造,业主对房屋监管失控为非法者提供场所。

希望各经纪机构和从业经纪人员在做好经纪市场服务的同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采取排除危险措施确保住房安全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不得将住宅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七)出租房屋用于集体或者多户以上人员租住的,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第二十九条 实行标准租金的住宅房屋承租人与其有本市常住户口、他处无住房、同住时间在3年以上的近亲属,对承租的房屋享有共同承租权。
前款所述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约定用途的;
(三)拖欠租金达6个月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倡导: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经纪人员应当依法从事各项房地产经营服务活动。不违规代理不具备租赁条件的房屋,不转租改造群组房,恪守诚实信用,抵制合同欺诈,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承诺。

我们真诚的希望,更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能够加入到我们“武汉市诚信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列,响应我们的倡议,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责任,为武汉市房地产经纪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武汉房地产中介协会

二0一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