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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房地产中介协会关于请求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近年来得到迅速发展,作为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队伍不断壮大,为我市数百万市民解决了各类住房需求,为广大下岗职工和毕业生解决就业问题提供了一条新途径,为我市政府创造了大量税收,为我市经济的繁荣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由于中介服务经营成本较90年代上升约6-10倍,我市收取服务费低于本省和外地城市33%-85%,加之管理规范缺失,管理手段滞后,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法违规问题比较突出,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加之国家调控政策的出台,中介服务的业务量大幅减少,经纪机构和经纪人流失严重。
为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我市行业主管部门已经着手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网、业务备案网、诚信网三网合一的新服务平台。一方面,违法违规操作的问题会得到有效遏制;另一方面,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问题也显得尤其重要。这不仅仅是收费问题,而是解决就业,减少失业,维护社会稳定的大问题。对此,我会作为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代表组织,特向两局主管部门请求尽快研究解决以下问题:
一、我市现行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明显低于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于1995年联合发出《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和湖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鄂价房字【1996】47号)规定的“存量房买卖代理费不得超过成交总额的2.5%,独家代理的不得超过成交总额3%”的标准,而我市现行的武价房字【1996】158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交易代理收费:一般按每宗交易额计算。10万元金额(含10万元)以下的按2%收取;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金额(含100万元)的,按1%收取;超过100万元金额以上的按0.5%收取”的标准明显过低,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予以调整,与国家和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一致或接近。
二、我省其他城市和外地城市直接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规定的收费标准值得借鉴。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有利于维护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的热情,保证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合法收益。我们调研了全国部分城市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比较如下:北京2%,上海2%,广州3% ,福州2.5%,宜昌2%,襄阳3% 。我会建议两局主管部门对武价房字【1996】158号文件中关于“房地产交易代理收费”的标准进行调整规范。按国家、省物价部门文件规定的上限标准,明确规范:“房地产交易代理收费不得超过成交总额的2.5%,独家代理的不得超过成交总额的3%,由交易委托双方各承担50%。由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确定。”;或规范调整为“暂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和省物价局、建设厅规定的标准执行,如国家有新标准出台再执行新标准”。
三、提高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行业呼声已久,行业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面临极大困境。我会理当做好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疏导工作,同时希望能够得到主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业务网上备案系统在7月份开始实施后,所有的税费和经纪服务费将由系统自动生成,违法违规操作的问题会得到有效遏制。我会在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守法经营、合理收费的同时,也有义务维护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正当合法的收益。规范房地产交易代理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我市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进程,关系到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更关系到消除委托人与经纪机构之间存在的信任危机,还关系到经纪服务机构引进高端人才提升服务档次。
以上情况,恳请两局主管部门引起高度重视,尽快研究并给予回复,以便我会向全市2000多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约2万多名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个交代。
附:一、武汉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成本测算表(表一)
二、各地市同面积存量房中介服务费比较表(表二)
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请求 规范 经纪服务 收费标准 函
送: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房地产中介协会 2012年3月15日
(表一)
武汉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成本测算表
费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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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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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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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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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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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30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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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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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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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40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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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门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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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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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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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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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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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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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用(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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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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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30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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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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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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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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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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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1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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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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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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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月-3000元/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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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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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电脑1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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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台电脑 3-5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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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装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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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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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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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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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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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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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每月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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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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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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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数据目前中介成本比90年代中介成本上升大约在6-8倍的水平,如果是直营公司,除每月单店固定开支外,加上后台管理人员及总部人员开支,成本为每家6-7万元/月,否则后台部门不齐,公司运营无法走上规范发展之路,成本对比90年代上升了8-10倍;而房价对比,不过是上涨了5---6倍。
(表二)
同面积存量房中介服务费比较表
作为同样的经纪服务,一套存量房交易的成本无论在武汉还是在外地,其差价不会超过10%,但是其收益确相差甚大。而且,北京、上海等地的存量房成交量是武汉市的数倍,其中介服务总额更是武汉市的数十倍。如下表所示,同样一套100平米的存量住宅成交后各地的中介服务收费差距巨大:
地区
|
成交价格(万元)
|
中介收费(元)
|
相差金额(元)
|
差额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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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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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9000
|
0
|
0
|
成都
|
100
|
40000
|
31000
|
77.5
|
广州
|
200
|
50000
|
41000
|
82
|
郑州
|
100
|
20000
|
11000
|
55
|
北京
|
300
|
50000
|
41000
|
82
|
上海
|
300
|
60000
|
51000
|
85
|
襄阳
|
60
|
18000
|
9000
|
50
|
宜昌
|
60
|
12000
|
3000
|
33
|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
计价格(1995)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
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房地产经纪费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七、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收费为最高限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八、各地区、各部门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凡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应经确认而未经确认、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下达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
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房地产经纪费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七、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收费为最高限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八、各地区、各部门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凡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应经确认而未经确认、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下达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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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 1|100以下(含100)|5 2|101以上至1000|2.5 3|1001以上至2000|1.5 4|2001以上至5000|0.8 5|5001以上至8000|0.4 6|8001以上至10000|0.2 7|10000以上|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