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 武汉市物价局 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房管局,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经纪服务资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的,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实施收费时须遵循公开公正、诚实守信、质价相符、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为受托事务进行居间活动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包括房屋居间买卖收费、房屋居间租赁收费,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代理服务收费。
三、房屋买卖经纪服务基本内容包括:提供房地产信息(权属信息、房屋使用状况信息)、实地看房,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并完成合同约定事项。房屋居间买卖收费按宗计算,由买卖双方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屋成交价格总额0.5%——2.5%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基本内容包括:权属调查、使用状况调查、信息发布、确定租赁意向并签订《房屋居间(租赁)合同》。房屋居间租赁收费按宗计算,无论成交租赁期长短,均按照半个月至一个月成交租金标准,由租赁双方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次性计收。
五、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在完成房屋买卖经纪服务项目后,额外提供的属自愿选择并超出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以外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委托人说明,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另行签订服务合同,不得私自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及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
六、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监审证》管理,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房管部门继续做好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确保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防止各种乱收费行为的产生。
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程序、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并书面告知应当由当事人缴纳的有关税费项目及标准。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八、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于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11月12日
各区物价局、房管局,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经纪服务资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的,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实施收费时须遵循公开公正、诚实守信、质价相符、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为受托事务进行居间活动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包括房屋居间买卖收费、房屋居间租赁收费,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代理服务收费。
三、房屋买卖经纪服务基本内容包括:提供房地产信息(权属信息、房屋使用状况信息)、实地看房,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并完成合同约定事项。房屋居间买卖收费按宗计算,由买卖双方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屋成交价格总额 0.5%——2.5%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基本内容包括:权属调查、使用状况调查、信息发布、确定租赁意向并签订《房屋居间(租赁)合同》。房屋居间租赁收费按宗计算,无论成交租赁期长短,均按照半个月至一个月成交租金标准,由租赁双方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次性计收。
五、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在完成房屋买卖经纪服务项目后,额外提供的属自愿选择并超出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以外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委托人说明,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另行签订服务合同,不得私自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及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
六、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监审证》管理,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房管部门继续做好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确保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防止各种乱收费行为的产生。
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程序、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并书面告知应当由当事人缴纳的有关税费项目及标准。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八、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于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