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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房地产档案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武价房[2010]135号   来源:武汉市物价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房地产档案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函[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房地产档案服务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相关手续,亮证收费。办理《监审证》的单位为:武汉市国土房产档案馆、武汉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地产交易所。
    二、各区物价部门要督促房地产档案服务单位,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公布规定的收费标准。
    三、各区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档案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要严肃查处。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房地产档案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房地产档案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武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档案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武价房[2009]108号)收悉。为规范房地产档案利用的收费行为,加强对房地产档案的收费管理,现对你市房地产档案服务收赞标准批复如下:
    一、房地产档案服务费统一后,确定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自愿的原则,由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服务后收费,不能强制收费。
    二、收费标准:
    (一)查询服务费
    指提供房地产档案资料查询、抄录信息时收取的费用。
    1、查询个人房地产档案资料,收费标准为20元/卷次;
    2、查询单位房地产档案资料,收费标准为100元/卷次。
    (二)出具房地产权属及房地产管理中形成的重要价值的相关证明,单位100元/份,个人50元/份。
    (三)档案保护费
    对利用档案进行复印、复制、照相等收取档案服务费,个人10元/卷次,单位20元/卷次。
    (四)复(打)印工本费
    对提供房地产档案复印、打印、装订等收取工本费,打印电子登记档案资料的,收费标准为A3、B4纸每页2元;A4、B5纸每页1元;复印纸质登记档案资料的,收费标准为A3、B4纸每页0.8元:A4、B5纸每页0.4元。
    (五)对提供房地产档案其他有关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自愿、有偿、协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公、检、法等机关为调查取证的需要,国有企业因改制、破产等需要查询档案的,免收查询费;如需复(打)印的,应交纳复(打)印费。
    以上批复从文发之日起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房地产档案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函[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房地产档案服务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相关手续,亮证收费。办理《监审证》的单位为:武汉市国土房产档案馆、武汉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地产交易所。
    二、各区物价部门要督促房地产档案服务单位,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公布规定的收费标准。
    三、各区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档案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要严肃查处。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房地产档案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房地产档案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武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档案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武价房[2009]108号)收悉。为规范房地产档案利用的收费行为,加强对房地产档案的收费管理,现对你市房地产档案服务收赞标准批复如下:
    一、房地产档案服务费统一后,确定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自愿的原则,由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服务后收费,不能强制收费。
    二、收费标准:
    (一)查询服务费
    指提供房地产档案资料查询、抄录信息时收取的费用。
    1、查询个人房地产档案资料,收费标准为20元/卷次;
    2、查询单位房地产档案资料,收费标准为100元/卷次。
    (二)出具房地产权属及房地产管理中形成的重要价值的相关证明,单位100元/份,个人50元/份。
    (三)档案保护费
    对利用档案进行复印、复制、照相等收取档案服务费,个人10元/卷次,单位20元/卷次。
    (四)复(打)印工本费
    对提供房地产档案复印、打印、装订等收取工本费,打印电子登记档案资料的,收费标准为A3、B4纸每页2元;A4、B5纸每页1元;复印纸质登记档案资料的,收费标准为A3、B4纸每页0.8元:A4、B5纸每页0.4元。
    (五)对提供房地产档案其他有关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自愿、有偿、协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公、检、法等机关为调查取证的需要,国有企业因改制、破产等需要查询档案的,免收查询费;如需复(打)印的,应交纳复(打)印费。
    以上批复从文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