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地产经纪与租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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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和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房产局、各商业银行:

  为建立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规避存量房居间交易中的资金风险,维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与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及时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各区房产局备案,经备案审核后,由各区房产局出具备案证书,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住所、通讯电话、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及协理人员(以下简称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信息通过武汉市国土房产局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

  各区房产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管理,强化考试与注册上网工作,开展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素质,促进房地产经纪活动的顺利开展。对在房地产经纪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收回其注册证与资格证书。

  二、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中的经纪行为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行业务时要认真执行《房地产经纪行业规则》,主动向交易当事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与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及时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对外发布真实的房源信息,不得发布有虚假或未经核实的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不得以低价购(租)入、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不得谋取非法收益;在代理商品房销售时,不得采取内部认购等手段营造虚假销售氛围来误导和欺骗当事人;不得泄露或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三、强化房地产经纪合同的使用与管理

  全面推广使用《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当事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前,应统一使用市国土房产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印发的《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供当事人使用。不得使用损害委托人和购房人利益的其他合同。存量房居间合同应当有执行该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签名(章)。

  四、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

  从11月1日起,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存量房买卖业务时,都要按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程序办理。各商业银行需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管理的,需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备案,方可开展资金专户存款与划转工作。已经同意开展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应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开设专用的存款帐户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户专储。在资金监管办理中各商业银行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户专储期间不计利息,同时各商业银行不得收取资金监管手续费。并接受市国土房产局和人民银行武汉营管部的监督和检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若有关部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开户银行、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五、规范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和资金划转工作

  商业银行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统一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后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该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存量房的买方在银行建立客户交易账户。资金划转时应当有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当事人等三方的签名(章)。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均应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存量房买方应将资金存入或转入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的子账户,交易完成后,各商业银行凭房产部门开出的房屋交易登记收件单,通过转账的方式将交易资金划入存量房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当交易中途未能达成时,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存量房买方的原转入账户;以现金存入的,转入存量房买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六、加强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保证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支付条件和具体方式与存量房居间合同中的约定一致。市国土房产局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情况、交易资金支付情况等加强监管。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资金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按照其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约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款不得挪着他用。

  七、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和诚信公示制度

  全面统一开通“存量房居间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方便房地产经纪人员及交易当事人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努力建设房地产经纪机构房源信息共享系统。健全和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资信评价体系活动。

  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失信惩戒机制,不断推进经纪行业的自律公信行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失信、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OO七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资金监管交易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