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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市两名房地产经纪人违规执业的情况通报

  经查实,2014年8月,购房人刘女士按当时限购政策规定,在不具备购房资格前提下与经纪人曾志辉(证号:岸00000806 )商议后并向曾支付3.4万元,用于办理社保事宜。之后,曾志辉联系同为经纪人的周小娟(证号:岸00003431 ),于同年9月,由周小娟通过万某等人为购房人刘女士在省级社保部门办理“社保缴存”事宜。

  直至2015年4月,购房人刘女士在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时,得知此前办理的社保手续落空,相关钱款被卷走,对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刘女士与相关当事人协商无果后,不断向有关部门投诉。市、区房管部门两次约谈曾志辉、周小娟,并约三方进行协调,目前此案仍未得到妥善解决,相关款项至今未能全部追回。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房〔2013〕94号)的文件精神,上述两位经纪人存在“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的违规行为。执业行为违反《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鉴于此,我协会特对上述两位房地产经纪人进行行业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对上述两人的经纪人证予以收回。

  行业协会郑重吁请广大从业人员,时刻牢记“守规矩、严律己”的从业准则,严格遵循《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等行业法规,防范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同时,针对上述经纪人违规事件,我协会将根据此投诉的处理推进情况酌情提请房管部门对两人所属机构做进一步处理。而对于购房人要求追还相关钱款的诉求,我协会建议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2015年11月03日